2011年司法考试增补法律法规:刑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大 中 小
刑 法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题眼
本条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注意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原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命题题眼
本条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条主要是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的行为管束,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的监管不力情况,规定对管制的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命题题眼
本条是重要考点,修正案新增了一种不适用死刑的对象,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审判的时候。这里“审判的时候”、“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但执行程序除外。二是有例外的情况,这不同于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强化模拟题
2009年5月,73周岁的甲因琐事将乙一刀刺死。2011年6月,某市人民法院对甲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甲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由于甲在犯罪的时候不满75周岁,所以可以对甲适用死刑
C.由于甲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所以对甲可以适用死刑
D.甲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所以,对甲不能适用死刑
答案:D。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命题题眼
本条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强化模拟题
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甲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甲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C.甲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就不能在执行中减刑
D.人民法院在判处甲死刑缓期执行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甲限制减刑
答案:AD。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命题题眼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含义,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强化模拟题
某甲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杀死了3个人,重伤2人。某甲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某甲的量刑,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B.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
C.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
D.必须在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含10年)量刑
答案:D。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的,最低法定刑是10年,而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所以,只有D正确。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命题题眼
上述两条对累犯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1.第6条是对累犯成立的限制性规定。前后两个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成立累犯,这与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相同。修正案新增了一种累犯成立的限制情形,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即前后两个罪只要有一个是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就不构成累犯。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正案对特别累犯增加了两种犯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具体应包括刑法分则中这两类犯罪下的所有罪名。注意对“任一类”的理解,即犯罪分子犯过上述三类犯罪中任一罪行后,无论何时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都以累犯论处。如先犯恐怖活动犯罪,再犯黑社会性质犯罪,就属于特别累犯,不需要两次所犯罪名或类别相同。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强化模拟题
1.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17周岁时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答案:BD。累犯的成立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C中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过失犯罪,所以,C不成立累犯。D选项涉及假释犯的“5年以内”的期间计算起点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某丁的假释考验期是未执行完的刑期4年,假释后的第7年距假释考验期满之日才3年,仍在5年以内的范围,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7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答案:AC。缓刑考验期满,不能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即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所以,A不成立累犯。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命题题眼
上述两条是关于自首和坦白制度的修改,属于重要考点。修正案第8条首次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制度。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续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强化模拟题
1.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某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C。王某仅因为形迹可疑,经盘查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王某揭发他人受贿600余万元的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删除了此规定,所以C正确。
2.某甲为报复社会,在某建筑物内安装了定时爆炸装置。某甲在回家的路上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查。警察在某甲身上发现了一根雷管,某甲就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警察根据某甲的供述及时拆除了定时炸弹,从而避免了爆炸的发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
B.某甲的行为属于坦白
C.对某甲可以减轻处罚
D.对某甲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C。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命题题眼
本条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是重要考点。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强化模拟题
1.杨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5年有期徒刑,则杨某尚需执行的最高刑期为( )。
A.18年B.20年
C.23年D.25年
答案:A。
2.高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5年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高某尚需执行的最高刑期为( )。
A.18年B.20年
C.23年D.25年
答案:C。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命题题眼
上述4条是对缓刑制度的修改,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1.第11条。该条对缓刑的判决和执行进行了重新规定。修正案增加了宣判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原法条中“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三类特殊对象——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则“应当”宣告缓刑。同时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宣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一样,也可以对其实行禁止令。
2.第12条。该条对缓刑的除外对象进行了增加。除了累犯不适用缓刑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应当和第72条进行对比结合记忆,弄清缓刑的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况。
3.第13条。该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执行方式做了改变。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第14条。该法条增加了对缓刑撤销条件的规定。结合修正案第11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犯罪分子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也将会遭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续表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命题题眼
本条增加了对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修正案整体提高了对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减刑底线,将无期徒刑的减刑刑期的下限提高为13年,死缓的减刑根据相应的刑期不同而不同,分别将下限提高为25年和20年。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续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命题题眼
上述3条是对假释制度的修改,第16条修改了无期徒刑假释的条件,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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