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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案例1+1视频访谈:网络谣言止于何处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4-28    

  点击查看:2012司考案例“1+1”视频(第一期)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由中国教育在线主办的司考案例“1+1”视频访谈活动的节目现场,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民法学教师,法学博士,资深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律师王利先生和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行政法教师命题研究中心主任杨海龙先生,欢迎二位的到来。

  王利:各位网友好。

  杨海龙: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好的,王老师,杨老师,今天咱们的话题是关于网络谣言方面的。首先,给网友介绍几个案例,稍候请二位老师给网友们做一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咱们国家的著名的歌唱家殷秀梅女士的。有网友造谣说,殷女士是美国国籍,这样的一个造谣引起了公众的疯狂的转发,流传甚广,很多人表示说殷女士既然是美国的国籍,应该取消她的人大代表这个资格。其实,这个谣言早在2009年就已经存在了。有人曾经撰文,殷秀梅加入美国国籍的调研结果予以澄清,实际上,也证实了这是一条网络言。

  第二个案例,也是前不久,是关于山西的地震的这样一个网络谣言,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疯狂的传播,由于听信了地震的传言,导致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的数百万群众在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的官网一度也被网友点击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布公告辟谣,也证实了这是一个网络谣言,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对五名造谣者进行了处分。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皮革奶粉”的一个网络谣言。2011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  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说,销声匿迹数年后,内地在线“皮革奶粉”踪影,内地已有不良商人竟将皮革废料的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碱,再将产生出来的粉状物参入奶粉中,意图提高奶内的蛋白质含量,蒙混过关。这样的一个谣言发出之后,很多的企业,尤其是奶制品的企业,比如说像伊利、蒙牛、三元、光明,他们的股价应声下跌,对他们企业的正常的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第四个案例,是关于今年的三月份的军车进京的这么一个网络谣言。2012年3月,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展开了调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编造以上谎言的李某、唐某等六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这是给各位网友介绍的四个案例。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民实际上是有言论自由的,为什么我们的以上案例的这些公民,他们在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这样的权利的时候,反而出了事,触犯了法律了。请两位老师给解答一下。

  王利:这个我给大家简单谈几个点。因为咱们很多同志,甚至说很多网友也好,老百姓也好,他法律意识很淡薄。他以为所谓的言论自由就是说话自由。

  主持人:对。

  王利:言论自由不是说话自由。从《民法》里面讲,说话自由他一种人的自由的基本要求,人天天都要说话,见面打个招呼,你能说我侵犯你权利吗,我问一声你好,你能说别烦我,离我远点。但是如果要是上升到法律术语,言论自由那就不一个概念了。咱们《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第一位。如果从法律角度看言论自由,应该解释为什么?就是说,是一个公民对整个社会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大政方针政策充分表达个人意愿,表达个人诉求的自由,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这就应该总两个角度来解释这个概念,或者说两个角度来把握:

  第一,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夙愿,表达看法的自由。

  第二,他应该是正当的表达,正当的夙愿,正当的要求的表达。

  这样一来,就告诉我们,就像孟德斯鸠说的一个理论一样,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喜欢耐用小利,直至遇到阻碍时为止,这就所谓的自由被耐用这种道理,你像刚才你讲这几个例子,这都是应该说他不是一个正当的言论自由了,要是用现在的说法就是属于个人的荒诞,制造了一个集体的狂欢,引起社会动荡,对我们的社会管理、对民众的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所以说在这个角度上讲,他已经不是个言论自由问题了。也就是说,从在生活中的角度,从法律的视野来看,我们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作为网络时代,是一个典型陌生人而在虚拟环境下,考验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可能是对社会有不满,对什么事情有自我偏见,可能就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把某种意见表达出来,这个时候,他的问题就很多了。换句话说,他已经利用了所谓“言论自由”,实施了一些侮辱、诽谤,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像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就是所说的商业诽谤,这都可能有。但这些东西都应该给以规制,换句话说,我们有自由,但所有的自由都要受到合理的规制,没有绝对的自由。对网络谣言这个问题,现代已经成为一大公害了,有一句话怎么说,就是说,在网络时代,想骂人不需要你见面,只需要你动动手指,就可以让一个骂人的声音传遍大江南北。

  主持人:是的。

  王利:用鲁迅先生说法叫“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后果很严重的。我看网上也爆,说韩国、日本、中国都出过这个问题,包括美国,因网络谣言,有些人受不了这个叫做心理压力,这是什么?这等于是一个无知的民众对谣言的乌央,造成了对个人的残暴,这个行为应该给以制止,也是我们陌生人社会应当有的一个基本道德准则,那就是一句话,我要充分地尊重你的权利。我想是这样。

  主持人:好的。以上的案例,这些造谣者,他们都触犯了哪些法律?能不能给网友介绍一下。

  杨海龙:这个问题我来简单回答一下。因为我们知道互联网发展了这么多年,我们很多网友在上面发了很多的各种各样的帖子,包括言论。

  主持人:对。

  杨海龙:当然,如果说你是正常范围内的,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们也欢迎。大家有什么意见我们可以在网上畅所欲言,就像录制这个节目一样,说什么都可以,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你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那必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你要说我们的网络谣言,可能会受到几个法律的问题。比方说你的谣言针对某一个人进行侮辱、诽谤,可能会涉及到《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说你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刑律,可能就要受到国家《刑法》的追究。如果在《刑法》范围内以下,也可能会受到《行政法》的追究。比方说我们的《治安处罚法》这方面就有相应的规定。还有比方说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专门有个决定,这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一个解释,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基本上我们的网络谣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我想也就是从民事、刑事、和行政这三个方面来涉及。

  主持人:好的。下一个问题,王老师。咱们国家的《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都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针对网络谣言的传播,都具体的作出了什么样的惩罚标准。

  王利:这个问题就是您刚才说的网络上谣言的法律制裁。这个问题,我是从综合几个法律文件看的,如果从最简单的角度来回答,应该是具体分析。因为这个东西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损害的实质,或者叫受害的对象不同,得到的法律结论是不一样的。这就是所谓叫个案分析。这个个案分析,你要说一个分析,网络谣言到现在,受您邀请,做这个节目之前,我大致查了一下,可能个案将近四五起,只不过有的轰动,有的不轰动而已。这样来,我可以大致分三大类:

  第一大类,就是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进行损害的案件。这类网络谣言,他在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说对企业、企事业单位的,这个我们可以构成《刑法》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我们所说的商业诽谤,比如像“皮革奶”的问题,这个东西无中生有。针对某某某企业,甚至有暗示性的针对某某企业进行造谣,大肆宣传,造成大家都不买他的产品,一个好的产品被驱除,受到损害。这个情况下,对于造谣者而言,他的行为达到了我们所说的造成受害人损失巨大,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问题。如果是损害个人,公民个人名誉、荣誉,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刑法》246条所规定的诽谤罪。这个诽谤罪是很严重的。比如说这次谢晋导演逝世,很多人在网上说了一些相当不雅的话,作为一个影坛的领袖,引领中国电影文化发展的先进人物,领军人物也好,这个时候,你说出一些无中生有的话,其实就是一种诽谤,这就是一种诽谤。对于这种诽谤,我们说虽然是自述案件,但是如果我们说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国家利益,那么可以达到公诉案件的程度。总之,要用《刑法》来规制他。所以我说的第一类,就是说,网络谣言针对公民、法人、组织荣誉的,是这么一个规制。

  第二大类,是针对国家安全的。比如说网络谣言,最开始时候,比如像法轮功,达赖集团,一些像东突等一些组织,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给予一种抨击,无中生有,编造我国各种政治事件,引起民众的矛盾,甚至号召群众做些什么什么事。

  主持人:对。

  王利: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不可以构成《刑法》的,比如我们所说的102条,105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对我们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极大的危害。这一类犯罪我们也相信说是严惩不贷的。比如说像“军车进京”这个问题,其实这个谣言,如果要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他就有可能对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作用。所以说,作为网络谣言的第二类,就是危害了我们国家的国家安全的。

  第三类,网络谣言主要是针对法律实施和法律执行这一类的谣言。比如编造,说什么被拆迁户自杀问题,编造说某某城管怎么怎么样,号召群众小贩,跟城管作斗争,烧他车,打他人,对于这类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他定性为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类的言。这类谣言我们可以按照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来惩治他。因为他是一种煽动群众,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的从众,说就是这样,本来公众对某个活动,就有一定的误解了。

  主持人:是。

  王利:这种误解经过谣言的放大,变成了现实,变成了人们发泄各自不满,把自己的不满转嫁给无辜的人的一个所谓合理的过程。所以说,对于这个来说,对国家、对社会损害很大。所以典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所以说我们可以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来。比如说有些煽动说中国出租车业,好像存在着出租车公司利益垄断,燃油附加费不发,而把费用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有司机就说我要在网上建个微博,号召全市司机罢工,怎么怎么样,否则怎么怎么样。这个问题有没有这样的一件事,首先这个不得而知。如果根本就没有这么一件事,那这就是谣言。那么对国家正常的社会生活是会带来损害的。当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谣言其中更可怕的就是刚才你说的地震。

  主持人:对。

  王利:这类谣言更可怕。他甚至引起了上百万人所谓的夜不归寝,防止地震,满街搭地震棚,影响正常生产生活,这种谣言就已经对我们所谓的社会已经产生巨大冲击了。我们《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的291条增加一项,也就是增加一个独立的犯罪,就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就是声化性的,放射性的,爆炸性的或者其他对社会有严重威胁性的犯罪,这个我们认为,从解释的角度看,我们考虑可以构成这方面的犯罪,比如说这是一种恐怖信息,比如说我记得咱们那时候有个人好像在网上还编造,说某某超市被安炸弹,怎么怎么样,这个东西其实他就是一个编造,并且传播这个虚假恐怖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所以综上我认为,网络谣言第三类,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的,这类谣言我认为他的《刑法》规制,主要就这两大类:一个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一个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角度来规制。这是我的一点浅显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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