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案例1+1视频访谈名师王利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4-28 大 中 小
2012司考案例1+1视频访谈名师:王利(简介)
【王利】:言论自由不是说话自由。从《民法》里面讲,说话自由他一种人的自由的基本要求,人天天都要说话,见面打个招呼,你能说我侵犯你权利吗,我问一声你好,你能说别烦我,离我远点。但是如果要是上升到法律术语,言论自由那就不一个概念了。咱们《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第一位。如果从法律角度看言论自由,应该解释为什么?就是说,是一个公民对整个社会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大政方针政策充分表达个人意愿,表达个人诉求的自由,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这就应该总两个角度来解释这个概念,或者说两个角度来把握:
第一,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夙愿,表达看法的自由。
第二,他应该是正当的表达,正当的夙愿,正当的要求的表达。
这样一来,就告诉我们,就像孟德斯鸠说的一个理论一样,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喜欢耐用小利,直至遇到阻碍时为止,这就所谓的自由被耐用这种道理,你像刚才你讲这几个例子,这都是应该说他不是一个正当的言论自由了,要是用现在的说法就是属于个人的荒诞,制造了一个集体的狂欢,引起社会动荡,对我们的社会管理、对民众的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所以说在这个角度上讲,他已经不是个言论自由问题了。也就是说,从在生活中的角度,从法律的视野来看,我们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作为网络时代,是一个典型陌生人而在虚拟环境下,考验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可能是对社会有不满,对什么事情有自我偏见,可能就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把某种意见表达出来,这个时候,他的问题就很多了。换句话说,他已经利用了所谓“言论自由”,实施了一些侮辱、诽谤,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像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就是所说的商业诽谤,这都可能有。但这些东西都应该给以规制,换句话说,我们有自由,但所有的自由都要受到合理的规制,没有绝对的自由。对网络谣言这个问题,现代已经成为一大公害了,有一句话怎么说,就是说,在网络时代,想骂人不需要你见面,只需要你动动手指,就可以让一个骂人的声音传遍大江南北。
【王利】:用鲁迅先生说法叫“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后果很严重的。我看网上也爆,说韩国、日本、中国都出过这个问题,包括美国,因网络谣言,有些人受不了这个叫做心理压力,这是什么?这等于是一个无知的民众对谣言的乌央,造成了对个人的残暴,这个行为应该给以制止,也是我们陌生人社会应当有的一个基本道德准则,那就是一句话,我要充分地尊重你的权利。我想是这样。
【王利】:这个问题就是您刚才说的网络上谣言的法律制裁。这个问题,我是从综合几个法律文件看的,如果从最简单的角度来回答,应该是具体分析。因为这个东西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损害的实质,或者叫受害的对象不同,得到的法律结论是不一样的。这就是所谓叫个案分析。这个个案分析,你要说一个分析,网络谣言到现在,受您邀请,做这个节目之前,我大致查了一下,可能个案将近四五起,只不过有的轰动,有的不轰动而已。这样来,我可以大致分三大类:
第一大类,就是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进行损害的案件。这类网络谣言,他在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说对企业、企事业单位的,这个我们可以构成《刑法》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我们所说的商业诽谤,比如像“皮革奶”的问题,这个东西无中生有。针对某某某企业,甚至有暗示性的针对某某企业进行造谣,大肆宣传,造成大家都不买他的产品,一个好的产品被驱除,受到损害。这个情况下,对于造谣者而言,他的行为达到了我们所说的造成受害人损失巨大,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问题。如果是损害个人,公民个人名誉、荣誉,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刑法》246条所规定的诽谤罪。这个诽谤罪是很严重的。比如说这次谢晋导演逝世,很多人在网上说了一些相当不雅的话,作为一个影坛的领袖,引领中国电影文化发展的先进人物,领军人物也好,这个时候,你说出一些无中生有的话,其实就是一种诽谤,这就是一种诽谤。对于这种诽谤,我们说虽然是自述案件,但是如果我们说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国家利益,那么可以达到公诉案件的程度。总之,要用《刑法》来规制他。所以我说的第一类,就是说,网络谣言针对公民、法人、组织荣誉的,是这么一个规制。
第二大类,是针对国家安全的。比如说网络谣言,最开始时候,比如像法轮功,达赖集团,一些像东突等一些组织,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给予一种抨击,无中生有,编造我国各种政治事件,引起民众的矛盾,甚至号召群众做些什么什么事。
【王利】: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不可以构成《刑法》的,比如我们所说的102条,105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对我们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极大的危害。这一类犯罪我们也相信说是严惩不贷的。比如说像“军车进京”这个问题,其实这个谣言,如果要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他就有可能对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作用。所以说,作为网络谣言的第二类,就是危害了我们国家的国家安全的。
第三类,网络谣言主要是针对法律实施和法律执行这一类的谣言。比如编造,说什么被拆迁户自杀问题,编造说某某城管怎么怎么样,号召群众小贩,跟城管作斗争,烧他车,打他人,对于这类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他定性为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类的言。这类谣言我们可以按照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来惩治他。因为他是一种煽动群众,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的从众,说就是这样,本来公众对某个活动,就有一定的误解了。
【王利】:这种误解经过谣言的放大,变成了现实,变成了人们发泄各自不满,把自己的不满转嫁给无辜的人的一个所谓合理的过程。所以说,对于这个来说,对国家、对社会损害很大。所以典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所以说我们可以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来。比如说有些煽动说中国出租车业,好像存在着出租车公司利益垄断,燃油附加费不发,而把费用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有司机就说我要在网上建个微博,号召全市司机罢工,怎么怎么样,否则怎么怎么样。这个问题有没有这样的一件事,首先这个不得而知。如果根本就没有这么一件事,那这就是谣言。那么对国家正常的社会生活是会带来损害的。当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谣言其中更可怕的就是刚才你说的地震。
【王利】:这类谣言更可怕。他甚至引起了上百万人所谓的夜不归寝,防止地震,满街搭地震棚,影响正常生产生活,这种谣言就已经对我们所谓的社会已经产生巨大冲击了。我们《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的291条增加一项,也就是增加一个独立的犯罪,就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就是声化性的,放射性的,爆炸性的或者其他对社会有严重威胁性的犯罪,这个我们认为,从解释的角度看,我们考虑可以构成这方面的犯罪,比如说这是一种恐怖信息,比如说我记得咱们那时候有个人好像在网上还编造,说某某超市被安炸弹,怎么怎么样,这个东西其实他就是一个编造,并且传播这个虚假恐怖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所以综上我认为,网络谣言第三类,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的,这类谣言我认为他的《刑法》规制,主要就这两大类:一个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一个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角度来规制。这是我的一点浅显认识。
【王利】:刚才主持人谈到了地震,编造这个谣言,从《民法》的角度来怎么救济呢?从《行政法》、《刑法》不同的法律戒律怎么来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从《民法》上讲,这个事不感觉没有《民法》上的角度,为什么说没有《民法》的角度?咱们《侵权责任法》第6条说,过度的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追究承担其责任,但问题在于,这个东西我是说了一个谣言,信不信在于你。
【王利】:你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应该做有理智的事。假如说,举个例子,我就听说有地震,有这么一谣言,我自己就信了,我花钱买了很多露营账篷,买了很多吃的,结果给外边呆了好几天,地震也没来,损失几百块,你说这个责任怎么追究?原因就在一点,确实我是说了谎言,但这个谎言和你的损失之间,有没有在《民法》上侵权的相当一种关系?没有。所以说在《民法》上,确实是没办法追究的。
【王利】:对,可以这么说,对,可以这么说。从《行政法》上,确实很好规制,咱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了,如果你明知道他是虚假的险情等危险信息,那么你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可以像杨老师刚才说的,实施一下拘留,还可以罚款。就是说,比如说咱们这种险情很多,现在马上咱们南方到了雨季了,有的人就造谣,说某某要决堤,怎么怎么样,有的地方说咱们这次边疆的大火,有的人我感觉好像就是造谣的,当然不见得是造谣,可能是一种真实感触。“哎呀,我得快搬家,别把我烧毁了,因为我离边疆很近”。如果假如说不是那样的,这个时候,你传播这个信息,编造了同时又传播他,如果明知是虚假,还在传播,这种情况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是一点问题没有的。如果假如说就是这件事,问题就出来了,什么问题?《刑法》没法规制。你要说把他完全定位为恐怖信息,刚才我分析的是,他属不属于恐怖性信息,就是这个地震问题,火灾问题。这个就看怎么解释,如果要从扩大解释来说,恐怖信息,这个恐怖,让人感到恐慌的信息,都理解为恐怖信息,那么《刑法》可以规制的,但问题我想这个解释可能应该在施用过程中是有一定障碍的,因为有人可能不认可,这叫不叫恐怖信息,一般恐怖信息都是爆炸啊、投毒啊、杀人啊,人体炸弹,这你要理解为恐怖信息好办,你要说我就说要地震,这理解为恐怖信息好像是有一定难度。确实能引起恐慌,但是不是恐怖信息本身含义,所以说这个东西在《刑法》的解释上来说,是涉及到有一定困难,或者在法理上有一定障碍。因为咱们国家《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最新法定原则,你不能进行有罪类推,这个时候,会不会泛类推的问题,这就是一个《民法》模糊的戒律,这就稍模糊点,就这么个概念。
【王利】:所谓的制造人,有两种:第一种明确地知道,本身自己知道没有,睡不着觉。有的曾经说某某快餐用的鸡翅是给鸡吃一种药,一只鸡长四个翅膀,所以严重提醒人吃了会怎么怎么样,他就开始辩论,这是第一种制造。
第二种,凭主观预测,就看见街边有人走过,老太太在那等着,好像有个穿黑衣服的踹老太太一脚,他就开始编造,他就想,“这指定是城管又打人呢。”他就来个城管打人,对不对,这也叫编造。所以首先第一点,你不能制造新闻,首先要把握住,自己所言所事,应当是一个客观事实。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们要知道,网络炒作问题。因为各网络公司,他的重要盈利点之一就是点击率,比如说我要在你这投广告,你每10000个IP我给你多少广告费,你达到几百万,我给你多少广告费。这样一来,就有些网友,咱说句实在话,他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专门炒作某网站,然后挣多少钱。说你给我编一个什么新闻,爆炸新闻,如果点击率达到多少,我给你多少多少钱,咱们说实话,有这种现在私下讲话,有这种不正当职业,有这么做的。
【王利】:对,水手。你水手吧,咱们说,你要是发自内心这没问题,但问题你本身就已经知道他是个无中生有,而你自己去无中生有,甚至是帮助别人去无中生有。换句话说,这个网络炒作是谣言之所以能够爆炸的一个最根本原因,说白了,他背后是有个推手的,不仅仅是网友问题,也不是网友的盲从,是有人想办法把这件事扩大化,他主要就是网络公司,尤其是有一些像论坛性网站,为了吸引人气,总弄一些怪事,老百姓感兴趣的社会冤案啊,甚至有人说以这个大决漏以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迎取网络点击率,赢得网民的点击。这个首先是做网友来说,首先这种事不能去做,也没有必要去参与这件事。
第三点,我还想谈一点,就是做任何一个人都是个网民,每个人,你看现在基本都有微博,是吧,甚至网上都可以做博客、网上家园、心灵鸡汤的,你什么都能做。但问题我还那么说,我们应该做一个有理智的人,最简单的理智的要求,就两句话,我们的行为要与人无害,这也是个最基本道德的要求,咱老祖宗都有讲,害人之心不可有。我们就是说,想做到与人无害就完事了。有人说那没关系,谁也见不着谁面,这个事我只能说是网络发展初阶段,技术不健全,或者叫手段不完备时,给你这么个空间。因为我们任何时候都是这样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落后于事实的发展,这是必然,但是你别忘了,他一定会出现。换句话说,谁的行为谁要付出代价。所以说,你作为网民来说,我认为其实最根本的就是一句话,在网络时代,虽然我们似乎没有了监督,但是,我们要用我们内心约束我们自己,那就是做一个诚实的人就行了。
【王利】:我简单谈一下。这个问题早在六七年前,我就思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你说这个谣言,我不知道。那什么叫知道,什么叫不知道呢?应该有两个角度来谈。你知道,知道的判断有两个标准,第一本身你就是明确知道这是假的,比如说这个事本身是你朋友编造的告诉你的,通过其他途径明确知道这是假事,没有这么回事,你还去推波助澜,这个首先客观上就是知道,你不能说你不知道了。这个是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说白了,刚才像章我们说的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你是故意传播的。
第二个知道叫推定知道。什么叫推定知道?比如说这一个帖子一出来,你用一个客观的常识去判断,用一个一般人的感觉对事物判断出这是假的,你还能说你不知道吗。我们就应该推断你应该知道,你在发,那你也应该负责任。但假如说,相反,我确实不知道,就把一个帖子发了一发,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仅仅是谣言,不说一个国家秘密,国家情报,不涉及到这种,如果就是一个谣言问题,我确实不知道,他怎么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负《刑事》、《民事》的各种法律责任,没有责任。因为最早我们说从主观上没有过错,他没有过错,所以说无过错者来说,在法律责任构不上,没有,就算拉倒了。回过头来,如果说我明知,这种情况下,这个明知就是我刚才说的第一本身客观确实知道,第二种根据这个事实常识判断他是假的,而且你还去推波助澜,那就属于你应当知道的。这种情况下,这种转发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后,应该负相关法律责任。
【王利】:我先谈,你补充。首先第一点,如果假如说出题,我估计应该在论述题的角度来出题,别人的角度没有。因为论述题,他是一个开放性试题,要全面体现一个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水平的掌握辨析能力,所以这种题要出是要出论述题。作为出论述题,假如在考试中能出现,假如说他能出现,我想也外乎就从几个角度来答:
第一点,这个事我们首先一定是有明确的态度的,是否定,不能做这个事,要严惩。严惩否定,就涉及到分析他的不同法律责任,比如说民事责任是什么,行政责任是什么,最严重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针对不同类别的法律谣言进行不同的分析。但是话说回来,从某个意义上讲,说要把网络谣言作为今年论述题考察的可能性有多大,刚才杨老师也谈了一下,这个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这个网络上,司法考试上虽然考过一些就是说我们确实有命题叫与时俱进,换句话叫赶时髦,但是我们认为,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在一年以来发生的各种事情,足以让你选择很多比他更有价值,而且讨论起来对法律人的思维,和对某个事件的认识更有意义的案例比这还多。所以说在这个过程中,出题可能性不是很大,我个人感觉。您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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