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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三国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国际法:

  【新增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解析:此次国际法变更不大,只是在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了一个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国际争端的特点是: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往往较为重大,影响较为深远;争端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各种因素交织,情况复杂;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主要作用。国际争端额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其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之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这三种分类具有相对意义,对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指导作用,在实践中,许多争端都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针对该考点,考生应结合实际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其与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不同之处,并且能够判断,题目中给定的具体争端属于哪种类型的争端,并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综合掌握,形成知识体系。

  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修改考点:将识别改为定性、将分割论与单一论修改为主观论与客观论

  解析:国际私法在今年的大纲修改中变动较大,经过分析考生可以发现除了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之外,新增内容都是中国关于某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这些知识点较为琐碎,需要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认真理解,反复记忆。

  1、定性、公共秩序保留及直接适用的法: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注意此条很可能与我国实体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察。

  2、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或主营业地法律。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无共同经常居住地者适用行为发生地法。

  4、代理及信托法律适用规定: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5、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扶养和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遗嘱: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8、涉台民商事案件: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地区当时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受法律平等保护。符合援引规则的情况下,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因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解析:(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相比,删除了DDU,DAF, DES, DEQ、增加了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并按照所使用的运输形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货运港口被装上船为界。(2)在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指定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而DAP下,卖方只需要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处于买方的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在DAT和DAP之下,卖方均需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5)2010通则要求卖方与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6)链式销售的补充,新通则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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