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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法减刑制度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4-06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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