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出题点小结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2-06-19    

  司考刑法出题点小结。刑法中有些细碎的知识点,总是容易忘记,而这些知识点又往往是出题的陷阱,小编对这些知识点按法条顺序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包括:1、可以或应当 2、从重处罚 3、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4、一罪或数罪 5、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 6、目的 7、主体、对象 8、几种犯罪的加重情节

  一、可以或应当

  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法律||教育网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106条:里外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

  2、第109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4、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犯这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6、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7、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1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且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4、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15、第302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16、第307条:司法工作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从重处罚。

  17、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18、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第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20、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不管是否牟利,都从重处罚。

  22、第38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3、第385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1、第121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2、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7、第244条强迫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为强迫劳动罪,是共犯。

  8、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死亡的,要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9、帮助、引诱、欺骗、教唆行为单独定罪:(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强迫他人吸毒罪(6)引诱卖淫罪(7)引诱幼女卖淫罪(8)协助组织卖淫罪(9)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包庇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1、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12、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3、第349条:事先通谋,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4、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5、第358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16、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7、第363条: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18、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处。

  19、第382条贪污罪:伙同依法的,以共犯论处。罪名根据主犯犯罪性质来定。

  四、一罪或数罪

  1、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法律||教育网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 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 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4、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6、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7、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8、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9、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10、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11、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2、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3、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30、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着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4、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5、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16、第232条故意杀人罪:(1)包含故意杀人罪的:绑架杀人、抢劫杀人;(2)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杀人罪处断,而不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3)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的:5种情形。(4)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是指故意的。

  17、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时,定故意伤害致死。

  18、第261条遗弃罪:没有将致人重伤、死亡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数罪并罚,故应在基本刑范围内处罚。但如果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很少有人路过的地方,生命随时存在危险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19、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2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

  22、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对其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

  23、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罪:(1)同时强奸、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行为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3)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4、第210、211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的,定诈骗罪。

  25、第277条妨害公务罪:(1)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2)以所犯罪加重处罚——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第279条招摇撞骗罪:诈骗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与诈骗罪构成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7、赌博罪: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伤害或死亡的,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8、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包含盗窃珍贵文物罪。

  29、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致人死亡时,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0、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