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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六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7-19    

专题六: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征:
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
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

1、 适用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 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 采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 采取方式:
(1) 财产保;(2)人保

4、 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 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 适用对象:
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 监视居住的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

1、 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2、 拘留的程序:
(1)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3) 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3、 注意区分三大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1、 逮捕的条件:
(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
(2) 刑期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逮捕的权限:
(1) 批准逮捕权:检察院;
(2) 决定逮捕权:法院、检察院;
(3) 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

3、 逮捕的程序:
(1) 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2) 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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