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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九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7-19    

专题九: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启动:

1、 上诉权的主体:
(1)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4) 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抗诉主体:
(1)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其上一级检察院;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字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同意由检察院决定;但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

3、 上诉、抗诉的理由:
(1) 上诉不需说明理由,不服即可;
(2) 抗诉需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

4、 上诉、抗诉的期限:
(1)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
(2)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都从收到到裁判书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5、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1) 上诉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抗诉要制作抗诉书;
(2) 上诉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二审的审判原则:

1、 全面审查原则:
(1) 既要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法律进行审查;
(2) 既要对上诉、抗诉的部分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部分审查;
(3) 在共同犯罪中,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全部审查;
(4)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全案进行审查;
(5) 既要审查实体,也要审查程序。

2、 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仅指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适用;
(2)“不加刑”应全面理解。

(三)二审的审理程序:

1、 审理方式:
(1) 开庭审理;
(2) 调查讯问方式: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 审理结果:
(1) 维持原判;
(2) 改判;
(3)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审理期限:
(1) 一般是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结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对比。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 当事人的申诉:
(1)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2) 申诉的理由;
(3)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2、 有权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 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3、 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 决定再审;
(2) 指令再审;
(3) 决定提审;
(4) 检察院抗诉;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1、 重新审判的程序:
(1) 再审;
(2) 提审;

2、 重新审判的结果:
(1) 维持原判;
(2) 改判;

3、 重新审判的期限:
(1) 重新审判应当自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2) 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字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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