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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道司考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05-10    

  民事法律关系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中频繁出现,考生在这部分的复习过程中应准确记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下文通过几道真题来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考点。

  「题一」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题二」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题三」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题一中重点考查考生对道义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道义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的约束,规范,作为人应守的规矩。道义本身就是用来维系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准则。所以甲乙之间只能构成道义上的关系而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D项当选。

  题二中依然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与道义关系及礼仪关系的区分的考查。区分他们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A项中甲乙虽约定洽谈合作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不明确,双方之间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法律关系。B项中婚姻行为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条件无效,甲乙间也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中甲作为正常人应当知道饮酒过度会损害身体健康,甲极力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乙的酒精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过错赔偿责任,形成损害赔偿法律关系。D项甲的溺水死亡为抽筋而至,与乙的邀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们之间只是礼仪上的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

  题三中县长与厂长签约的行为为行政奖励行为,不为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分析帮助我们区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而其他社会关系,不体现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调整。

  另外在司法考试复习民事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掌握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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