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代理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大 中 小
★考点总结: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关系(委托) 外部关系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也包含部分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等。
【考点提醒】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以下行为不可代理: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等;
(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需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监护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2.根据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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