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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视频访谈:经济犯罪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0-06-03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司考案例1+1访谈的第10期节目,今天主要关注经济犯罪方面相关的案例分析。今天很荣幸邀请到政法英杰学校刑法专家李金明老师,李老师好。

  李金明:您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还有理论法学专家周强老师,周老师好。

  周强:你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进行我们的第一个环节,案例分析。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属于经济法比较全面概括的案例。者18日在吉林省公安厅了解到,2010年以来,吉林省公安厅加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破获案件4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500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损失3亿多元。

  问题是,第一,经济犯罪的概述是什么。第二,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第三,我国经济犯罪的特征是什么?四,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立案标准,五,经济犯罪的对策,六,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请两位老师给我们解答一下。

  李金明:经济犯罪在我们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发案率比较高的犯罪。这类犯罪在我们国家刑法分则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这章中规定了八节犯罪,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的。可以说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规定相对来讲是完善的。  

  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这个词,用的比较多,国外有,我们国家也在用,但是对经济犯罪的理解大家看法不一样。从目前来看,大体上有这么几种观点。

  第一,广义上使用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个概念除了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经济犯罪以外,也有的学生把刑法分则的第五章,就是侵犯财产罪,也归类到广义的经济犯罪中来了。还有的学生把刑法分则地八章贪污贿赂,本来属于职务罪,但是贪污贿赂罪,行为人是利用职权来攫取经济利益的,所以也被一些学者认定为是经济犯罪,这样的话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了。包括刑法分则的第二章、第五章、和地八章,这是一个广义概念。

  狭义经济犯罪的概念,就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所使用的章名,就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理论上来讲的话,从准确的概念把握的话,经济犯罪应该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罪名。

  主持人:所以各位考生在这点上注意。我们经济犯罪的特征呢?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特征,从狭义上讲的话,经济犯罪因为属于私产经济的犯罪,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讲有四个方面,我国的刑法理论目前从四个方面来归纳经济犯罪的特征。

  第一,从犯罪客体来讲,经济犯罪的犯罪客体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跟其他犯罪的客体不一样,因为它不单纯是攫取了财务,还有对我们国家的经济秩序,比如公平竞争的秩序等等,消费者利益保护等等,这方面都造成了破坏。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违反了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客观上有一定的行为。

  第三,从主观上来讲,在经济犯罪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在主观目的来说情况下都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第四,从主体上来说,经济犯罪犯罪主体既保证自然人也包括单位。除了自然人可以构成以外,单位也可以构成。而且有很多经济犯罪案件都是单位来实施的,包括司法机关破获的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有不少在单位实施。

  主持人:一般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李金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

  首先,第一个方面改革的负效应的影响。现在改革有30多年了,改革到现在从深度和广度上来讲,比以往成熟多了,但是改革必然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的影响是什么呢?就是社会上有一些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很多人一切朝钱看,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话导致一些人不择手段,合法手段得不到利益,往往采用非法手段,甚至犯罪。这是第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主观上的思想有一些歪曲,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目前在市场化运作中间,我们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有些工作管理如果及时跟的上的话就没有这个机会了,现在人性的贪婪,第二,管理没有跟上,所以导致很多漏洞,这样的话这些人就有机可乘了。这是第二方面的原因。

  第三,我认为我们司法机关在惩处经济犯罪方面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换一个角度讲,可能力度不是很够,如果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比较大的话,即使有一些人从事一些经济犯罪活动,但是如果及时被查处,查处以后在社会上公开,这样的话会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所以目前为什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五月份刚刚公布一个追诉标准二,用意之一就是明确打击经济犯罪的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我认为这个方向是非常正确的。这是主要的三个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它的立案标准呢?

  嘉宾:立案标准的话,五月份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在5月7日,刚刚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追诉标准二,在规定中有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罪名相当多,涵盖了刑法分则第三章几乎所有的罪名,这样的话不同的罪名规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实践中发案率比较高的,比如说在追诉标准二的第28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诉标准。这个追诉标准列的很明确,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求数额达到20万以上;如果是单位非法吸收的,要求达到数额100万以上。这就是追诉标准,非常明确,非常具体。

  主持人:也就是说现在有了一个非常详细和明确的新颁布的标准。

  李金明:对。

  主持人:各位考生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仔细学习一下相关的标准,对考试可能非常有用。

  李金明:对。

  主持人:对于经济犯罪的对策有哪些呢?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对策,针对我前面讲的三个方面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加强教育。打击不是万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光靠司法机关打击绝对不是万能的,教育应该放在首位,就是让那些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在树立合法经营的思想观念,不要老是想采用歪门邪道的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古人经常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想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想法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手段要合法,一定让广大的公民明白这个道理。这是一点,教育大家要懂法,要守法。

  第二,完善制度。现在毕竟有很多经济犯罪发生是跟我们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系,所以各个单位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细化一些制度的执行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第二个方面,完善制度。

  第三,加大打击力度。虽然打击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打击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机关打击毕竟还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在教育和制度都不起作用的时候,最后一步就要靠司法机关进行打击犯罪。有赖于目前的公检法三个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追诉机关,下大工夫把应该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行为,纳入到侦查环节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定罪和量刑,这样的话对犯罪分子起到一个震慑作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是对普通公民的教育。预防的作用也是能够起到的。

  主持人:经济犯罪都有哪些罪名呢?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罪名,按照安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破坏经济犯罪,这个罪名是比较多的。刑法列的罪名有八节。

  第一节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走私罪。第三,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金融诈骗;第六,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扰乱市场罪。

  这八节罪名,每一节下面又有很多具体的犯罪。比如说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中间就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等这样罪名。

  主持人:也就是说罪名有很多的细分,也就是说学生应该好好看一下这些罪名具体有哪些。刚才李老师给我们做了比较系统的介绍,周老师有没有补充呢?

  周强:首先做一个背景性的说明,就是针对刚发布立案追诉过程二,它从性质上来讲,他属于最高检和公安部一起发布的,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在这之前比如说2001年,我们曾经发布了一个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08年发布了一个补充规定。为什么在2010年又重新发布一个立案追诉标准二呢?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出现了,所以做一些新的具体规定来应对新的变化。

  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问题,有几个小的问题我可以说一下。

  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最早是在1872年,英国有著名学者希尔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我国最早应用是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个颁布的《关于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中首次使用这个问题。

  关于预防经济犯罪的对策,除了李老师说的,加强宣传与,制度建设,加大打击力度,还有两个小的方面说一下。比如说可以建立群众举报的制度,监管体制,让群众参与到我们预防打击的活动中来,这个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补充,同时也是宪法中规定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大一定的宣传力度,比如说对经济犯罪人的下场做一个宣传,还是震慑作用。

  主持人:谢谢两位老师。下面分析一下第二个案例,主要是涉及到贪污或者职务行为的经济犯罪。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从国家科技部争取一个投资回收快、市场前景广阔的专项课题,交给下属一研究室搞研究开发,课题负责人为感谢所领导的器重和照顾,并希望所领导在课题研究的阶段审批中给予支持和照顾,春节时送给所领导3万元红包,所领导收受。

  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职务行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李金明: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贪污贿赂罪的认定问题。

  这个案件本身是一个国有事业单位,而且所领导收受下属人员的财务,然后在评审课题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这本身构成了犯罪。罪名应该定受贿罪。

  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刑法385条对受贿罪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

  根据这个规定,受贿罪的条件首先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研究所领导是国有事业单位,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了这个主体。第二个要件是客观要件,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的财务,本案中所领导收受他人财物,而且也给他人在评审项目中提供了一定的方便,给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这个行为本身也已经符合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第三,客体要求,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为所领导收受了下属工作人员的财务,所以对他职务行为本身的廉洁性也构成了侵犯。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所领导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是跟本案例不是特别相关,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有什么区别呢?

  嘉宾:挪用公款罪名也属于贪污贿赂罪中间的一个具体罪名。因为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也是一个章名,下面有很多具体罪名。除了贪污罪,受贿罪还有384条为了的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这个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或者是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此外我国刑法分第272条,就是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财产罪中还规定了一个罪名叫挪用资金罪。

  挪用最近罪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有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钱挪归自己使用了,或者挪归其他人使用了,这是相同之处。都是无权谋私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很明显,首先主体要件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按照刑法总则第93条的规定,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或者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叫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就是除了挪用公款罪中以外的那些人,比如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也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把本单位的资金挪走使用。首先他们主体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周老师有没有一些补充的吗?

  周强:简单说一些细节问题。关于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务财务的行为,其他手段有哪些特点呢?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

  比如说第一种手段,通过内外勾结迂回性的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一些公共财产,以合法的形式先转给外部人员,通过一些手段迂回取回,通过这种形式实现贪污。

  还有公款私存,或者公款私贷,来吃利息,这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还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些新手段进行贪污,比如说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电脑侵吞公款,套取利息的行为。还有像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等一些新的犯罪现象。这个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主持人:其他的手段大家注意一下,在考试中可能有所涉及。两位老师给我们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进入第三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是目前来说比较新颖的关于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例。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这样的案件我们涉及到三个问题。

  第一,常见的网络经济犯罪类型有哪些?第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第三,如何处理执行阶段发生的经济犯罪。

  李金明:网络经济犯罪,现在互联网时代发生的趋势明显的一种犯罪类型。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不可能有这种犯罪形式,现在网络非常发达了,犯罪分子也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就非常典型。

  除了利用网络炒汇行为以外,还有很多人利用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也有人利用网络进行合同诈骗,有人利用网络进行网络非法经营,主持人讲的这个案件,定的罪名应该是我国刑法第255条所规定的叫非法经营罪。这个行为本身就是非常典型的网络非常经营活动。此外,还有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在互联网这个时代现在非常多。还有利用网络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这样的类型都是在互联网时代非常多见,也是将来有蔓延的趋势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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