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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视频访谈: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1-04-06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进行思考“案例1+1”的第三期,本次案例主题是“取消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问题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狠抓的问题,但是这样一直狠抓却仍然有不法商贩将不合格的食品出售,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新东方的张恒老师来给我们讲解一下“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法律常识,如果用法律的知识,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主持人:张老师,您好!首先非常欢迎您的到来,就是说,您能不能给食品安全下一个定义。

  张  恒:那么,食品安全一般是指什么呢?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那么食卫组织定义一般来说,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影响的公共问题我们叫做事卫组织定义,所以说食品安全是一门跨专业的学科,他是探讨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降低疾病隐患的一门学科。

  主持人:那么根据食品安全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和国家最近在颁布关于食品安全法律上,有哪些可以查询?

  张  恒: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通过的,通过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三聚氰氨,三聚氰氨奶粉事件,2009年我们紧急颁布这门法律,它的建造的基础是什么?以前我们的《食品卫生法》,同时我们的《食品卫生法》废止了,此外,《产品质量法》在这一块也是有些规定,我们说《食品安全法》应该是《产品质量法》里面细分的一门法律,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问题出的一门法规。

  主持人:今年的“315”中央电视台的曝光中,把双汇存在瘦肉精的事件,这个案例触犯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

  张  恒:瘦肉精事件一个是触犯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另外像《产品质量法》这一块也可能会触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主持人:下面我们参考一下本期节目的案例来进行法律法规来分析,并和这些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这样,2010年7月,青海明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和有毒有害食品,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2010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戴某通过中间商孙某、周某向48吨三聚氰氨超标的问题乳粉和26吨过期乳粉销售给青海东横乳制品厂,该厂明知该批乳粉有问题,加工后销售到湖南、江苏、江西浙江等地,涉案金额达到150余万元,这个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张  恒:这个事件又是我们国家一直存在的问题,从09年发现“三鹿”奶粉以后,就一直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奶粉事件,应该说这个行业现在来说,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这一块存在着巨大的隐患,那么虽然我们国家的这一块规定非常严格,处罚也很严厉,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仍然触犯纪律的对这一问题进行漏洞、钻空子,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不法商贩,是利益熏天,奶粉对人体伤害特别大,尤其奶粉引起的是婴儿的健康问题,所以说,这些不法分子应该以《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相关规律进行严厉的惩处。

  主持人:去年是三聚氰氨的事件,08年出现的好象是苏丹红的事件,这两起事件好象有非常相似的共同点。

  张  恒:是的,这两个事件应该说相似点很多,这主要是我们国家以前食品安全的老问题,这个问题是到09年、08年相聚出现的,是什么?我们的食品安全有一个化学污染的问题,这里面主要是添加剂污染,我们说的食品添加剂,这一块的污染以前来说我们的科技手段和人们的认知程度不都,政府的宣传不到位。所以说,老百姓对这块的污染也好,卫生问题也好不够重视,苏丹红、三聚氰氨这两个事件也应该来说,对这一块的污染问题,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应该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下面我们再看下一个案例分析:2010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成功侦破徐某等特大制造假酒案,查时该团伙制造假茅台、五粮液酒6万余瓶,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抓获范围团伙29人,其追逮捕10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至2006年以来,就其同伙以北京郊区为中心,利用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罐入同系列的金六福,茅台王子酒以及水,以次充好,冒充茅台、五粮液等名酒,通过登门推销的方式销往北京、山东等地,这个案件第一责任人应该怎么追究?

  张  恒:这个应该追究生产假酒的这些企业。

  主持人:我们现在已经分析了两个案例了,虽然案例很多,而且现在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但是他们就没有,真的是现在的国家《食品安全法》就沦为一纸空文了吗?

  张  恒:这个问题现在社会上谈的很多,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以说一旦政府各方面监管不利,还有一些群体事件的出现,这样的话,很容易让大家想到我们的《食品安全法》颁布的一两年,为什么说执法力度上总是不够?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是不是一纸空文,这一块我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是它是比较重大的问题,因为他涉及的利益往往是一种公众利益,而公众利益一旦出现大的事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而且网络、媒体对这一块的宣传力度比较大,又时候夸大了宣传,影响了政府与民众信息的对接,有的时候往往引起群众的逆反心里,所以《食品安全法》在实行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在《食品安全法》颁布时候,通过以后,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我们的《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仍旧不完善,这一块尤其我们比较一下西方的法律。

  我们这一次《食品安全法》有几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比如说我们的食品配套问题,就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食品配套问题就是说是中国立法者目前为止规定的最高配套数额标准。

  但是这个配套标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起来非常困难,为什么?

  第一,首先消费者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政府,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你这个食卫不达标准,相关的消费者进行举证,而弱势群体像法院也好,执法机关举证强有力的证据,一般来说比较困难,而且生产食品安全有问题的企业,往往不仅是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多,有些大企业食品配套标准是可以执行的,但中小企业没有这个能力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亮点: 把明星带有广告这一块,比如说奶粉,医药这一块作为重点惩罚力度,这也是一个范围,但是这也存在问题。首先,你不可能要求从事演艺娱乐的这些明星反复的针对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研究;第二个是即使针对研究,广告的发布者媒体也不可能做针对性研究,因此来说,食品安全问题对这一块而言,也是一个扰乱机制问题,一旦这些明星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他就是一个什么侵权?是一个重大的侵权事件,他们在有钱,也很难承担这一块配套食品的费用,因此,这一块就呼吁的的配套法规有一点要像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出现问题以后,数额确定以后,我们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加强,是未来的一个大趋势,这也是我们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另外,食品安全在执法过程当中,地方上的部门,由于隐报情况,导致信息不公开,这也使老百姓产生逆反心里,这也主要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什么有些部门受到生产有害有毒食品的寻租,进行选择性的执法,这样的话造成《食品安全法》行使起来也相当困难。

  主持人:刚才您说了关于加强管理一些方面,我们再总结一下:第一中央政府,我们的国家政府要加强这种法律法规的实施与颁布的机制;第二,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媒体的监督;第四,我们广大民众进行自我的保护的意识应该加强。

  除了这些我们还要做哪些方法或内容来防止或制止食品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张  恒:第一个,有了法律一定要执行,这一块应该说要明确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的一些法律责任,对一些我们刚才提到案例当中的黑心的,我们说销售有害有毒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相关负责人一定要严厉惩处,我们现在《刑法》修改以后,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问题,也列上了《刑法》的日程,这一块如果你造成多人死亡,造成群体性事件,这一情况下,可能对当事人要判死刑,力度非常大,但是法律有规定,我们执行起来力度要加强。

  第二,一定要重视网络的力量,媒体的力量。我们现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有一个特点,我们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对消费者的主体定位还是比较明细,但是现在的立法者不知道处于什么考虑,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定位似乎不是很明晰,也就是说,对这一块的保护处于一个隐秘的状态,我们说消费者应该是食品安全维权,或者是维护整个经济利益当中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一定要从容的建立起来,由政府跟企业的两线的一个互动,到政府、企业、消费者三线互动,充分把消费者的主动性调动起来,这样对于执法也好,对于监督也好,也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下一个案例的分析:2010年12月7日,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常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从漳州收购63头生猪,当猪运行到福建龙岩时,司机在陈某示意下故意不向卫生部门监督部门申报生猪检疫,谎称该批生猪是从本地收购的,骗取了出县进动物检疫合格证,直接将这批生猪运往江西,江西质监部门检测,该批猪肉含有瘦肉精含量严重超标,这个和我们今年“315”曝光的双汇食品安全可能是有非常相似的案例,但是这个有个不同点是,骗取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把这个算诈骗罪?

  张  恒:他这个应该算诈骗罪,他如果是触犯《刑法》其他罪名的话,根据情节定其他的罪。

  主持人:我们再往下来看,现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既然颁布了,但是可能说中央的颁布,地方执行可能不是很到位,可以说配合得不是很好,对于此现象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和良言,提示一下。

  张  恒:这个是我们国家长期的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大问题,就是我们国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实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因为地方政府的执法严格力度出现偏差,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这一块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把它规范:

  第一,一定要形成长期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这一次瘦肉精事件,本来和地方政府并不是执法很严格,但是国务院一旦成立了专家组,督导组下达到地方以后,这个事件应该说推动得比较迅速比较严格,也为我们建立这么一个机制,形成长久的机制提供了一个基础。

  第二,地方政府的执法一定要和地方人民群众,地方网络的联动一定要建立一个机制,往往我们北京,往往我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不到位,地方政府很可能和一些部门,一些企业向勾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这样,我们的国家执行的监管出现了问题,上级对下级的监管不透明,但是群众的监管是很透明的,我们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我们建立这样一个机制以舆论导向来呼唤监管力度加强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可行有效的问题。

  此外,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卫生这一块主要是好几个部门,构成的一个监管体制,因此,各个体制之间存在一个多重监管的问题,包括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整体执法力度不够大,所以加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执法素质的提高,让他们定期的进行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提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执法水平有一个很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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